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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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诉讼保全费2410元,共计58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