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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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所欠原告曾廷华(反诉被告)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土地租金人民币18,391.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为:2019年8月19日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以4,309.2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以8,6118.4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以12,927.6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20,82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以17,23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以20,827.8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日)。 二、解除原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与原告(反诉被告)曾廷华2006年10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曾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8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2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