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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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1825元、***负担5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