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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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宣城市松花工艺品有限公司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宣城市海珍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96106.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三、被告宣城市松花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价款696106.8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038元,鉴定费11670元。由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414.57元(诉讼费14744.5元+鉴定费11670元),原告***负担1329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