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凤阳县大庙博润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凤阳县大庙博润商行欠款167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