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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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其利息(其中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履行,原告***对抵押物即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宣向大道中锐第一城52幢23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10756号)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