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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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二、解除原告***、被告***与被告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50000元及承担250000元的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熊伟交纳的购房款200000元及承担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5元,由被告***负担3634元,由被告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3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2800元,由被告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