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8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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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邢台九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鑫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134.11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14.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邢台众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021.25,被告***负担10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885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