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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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隆悦实业有限公司 伊川县崇瑞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隆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6899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借款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9%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1日止,并扣除206.69元;逾期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385%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385%自每期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试验区支行就抵押物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东路369号B-33幢办公楼在480万数额范围内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以上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7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49679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