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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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6月7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