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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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310000元,并从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 二、限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 三、限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62000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 四、鉴定费4400元,由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10元,由被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