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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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华源染织厂 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华艺装饰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源染织厂租金、水处理费、电费附加费、蒸汽附加费合计1304284.64元。 二、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源染织厂滞纳金831841.87元及以1304284.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三、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源染织厂自建房、改建房部分房屋使用费702892.35元。 四、驳回原告南通华源染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3153.5元,由原告南通华源染织厂负担8641.3元,被告南通华普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345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153.5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南通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