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327836.85元;

二、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1332783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标准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13327836.85元范围内就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工程2#、3#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7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768元,由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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