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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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00元及结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10月18日共欠利息43939.73元,从2019年10月19日至贷款结清时止按照逾期月利率16.5315‰计算利息); 二、被告师金瑞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师金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马启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马启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