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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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5838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2258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陕西鸿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74元,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