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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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恢220号 刘某某、窦某某、惠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窦某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窦某某、惠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窦某某、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案件款10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元、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窦某某、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私下支付借款本息12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恢2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