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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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港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200000元及赔偿金(赔偿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应超过年利率4.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