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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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132,507.1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白牙市字第xx号],即抵押物被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孳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取6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