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132,507.1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白牙市字第xx号],即抵押物被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孳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取6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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