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融资贷款本金147301.37美元。

二、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利息6115.07美元及逾期罚息12352.44美元,共计18467.51美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147301.37美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3.1%×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与***对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7元,由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17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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