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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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自2019年6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6,416.67元,另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7,500元,给付标的106,416.67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98.99%,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负担98.99%即1,21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01%即12.37元。剩余诉讼费12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0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