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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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751.19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26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按照双方所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