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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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久源物流有限公司 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32,490.5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2,0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90,45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6元,被告***、***连带负担5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