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一路支行
五莲县宏阳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永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永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水泥货款2745809.25元;

二、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永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以2745809.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永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6元,由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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