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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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0679.47元、手续费4138.5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4751.07元,2018年11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年利率不超过24%);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89元,由被告***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