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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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8629.17元及支付利息、其他费用[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7022.08元、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违约金)20984.4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