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其中第一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四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五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六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七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八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九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十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第十一笔借款的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696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共计15956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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