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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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二、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 三、变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占有购房款期间的利息(以本金64692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3%,自2006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城星座”二号地下室占用费94113.93元; 五、驳回***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180元,由***负担8577元,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603元;鉴定费7000元,由***负担2590元,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1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460元,由***负担4653元,方鑫公司、东信公司承担3807元;鉴定费10300元,由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1元,由上诉人***负担12807元,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