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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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蚝门美食城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及保证4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蚝门美食城经营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