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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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640.36元、分期手续费1140元、利息2979.29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止,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