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3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日,住***。 委托代理人:张焕焕,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986年5月**日,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日,住***。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有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绿色家园5号楼3单元2-6(产权证号:豫(2018)陕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32号)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M×××××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保全限额为470000元。并提供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豫1203财保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第二项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绿色家园5号楼3单元2-6(产权证号:豫(2018)陕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32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房产信息与实际不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绿色家园5号楼3单元2-6(产权证号:豫(2020)陕州区不动产权第0006600号)房产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变更本院(2021)豫1203财保1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绿色家园5号楼3单元2-6(产权证号:豫(2020)陕州区不动产权第0006600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建海龙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卫子文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