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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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01710元; 二、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310171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在其账号为62×××6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35844.07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四、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支付责任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