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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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 山东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544.67元、利息7362.5元(暂算至2018年1月20日,其后以999544.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27000元;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山东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东平国用(2013)第135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被告山东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1元,由被告***、***、***、***、***、***、山东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