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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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公积金账户2200××××0050留存的住房公积金118474元。 冻结期限期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1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