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聚和泰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万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1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场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

负责人:范国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道骋,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正文(亦系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公、***父亲、***丈夫),男,**5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6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姜波(亦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杨丽,职务:组长。

被执行人:青岛万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聚和泰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际成。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正文、***、***、姜波、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万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聚和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鲁021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缴纳案款1574073.16元,执行费18141.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刘寅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曲峻峰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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