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财富化工有限公司 冠县平安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平安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5756.4元及利息(以本金457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冠县平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