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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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商铺税后月收益共计99.992.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以税后月收益2950.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自逾期次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每月以税后月收益3153.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自逾期次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在其认缴出资额97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将受托经营的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22号第二层房号为0202076、0202077、0202078的商铺返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元(已减半),由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