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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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承担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