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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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责任义务后,有权向王洪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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