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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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6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3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