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609.0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以45609.0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1925元,由被告***负担9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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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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