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
肇庆市伟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市伟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577.25元及逾期罚息61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肇庆市伟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律师费1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8元,合计135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该款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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