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1152号

林旭丙:

关于被执行人林旭丙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802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林旭丙支付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旭丙自动将本案全部执行款项4000元缴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内,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11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日结案。

承办人:钟改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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