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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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82号 宋勇雄: 吴堡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宋勇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勇雄一直未主动缴纳,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2021)陕0829执82号案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勇雄已将罚金2000元主动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