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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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信用卡本金1997.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