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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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威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永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的租金81,760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电费共计10,653.5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永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原告上海永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