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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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透支款9971.5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利息(其中,从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552.08元;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标准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2020年6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的分期手续费692.8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违约金(其中,从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14日的违约金为1388.13元;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计算)。 五、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计算标准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六、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被告吴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