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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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01297.54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5日产生的利息(含罚息)9267.3元、复利468.66元,并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支付2020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计12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