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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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反诉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8497.47元(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6513.47元,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31984元),由上诉人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13.47元,上诉人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984元。上诉人深圳市越海全球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上诉人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