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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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苏州万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财产保全费1619元,合计391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