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四川华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124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906元,由原告***负担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